随着2023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上海居住证的相关政策内容又有了新的变动,那新政策下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变更了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2、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 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注意: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了2023年上海居住证积分官网 政策。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2、达到标准分值(120积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1、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2、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 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 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 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持证 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 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 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3、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对于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等 级证书(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2、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 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注意: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了2023年上海居住证积分官网 政策。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2、达到标准分值(120积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2、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 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 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 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持证 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 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 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3、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对于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材料受理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等 级证书(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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